附加税减半征收计提和缴纳的会计分录
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13号)第三条规定:“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企业实际享受该项减免时,可以按实际应交的部分计提和缴纳,
借:税金及附加,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城建税/房产税等,
缴纳时,
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城建税/房产税等,
贷:银行存款,
营业外收入—税收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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